承包砖厂后,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在向工人们承诺近期支付工资后,两老板竟然偷偷离开砖厂,不再理会工人们讨薪的要求。在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后,他们仍然拒不出面接受处理。今年4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宗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案件,被告人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
被告人张某和文某于2012年12月开始在我区某镇合伙经营砖厂,他们一共雇佣了33名工人。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和文某发现砖厂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如期结算工人们三月份的工资。经过商量后,他们向工人们承诺将在七天之内支付三、四月的工资。但2013年4月27日,张某与文某偷偷离开了砖厂,其后经工人多次电话要求仍拖欠工人工资。工人们无奈之下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人社部门接到举报后,就该问题先后两次对该砖厂作出了责令支付的通知,但被告人张某和文某仍拒不出面接受处理,其后人社部门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抓捕,文某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归案,至2013年6月9日,文某将拖欠工人的工资款合共人民币100410元全部支付完毕。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文某支付了其应承担的相应的工人劳动报酬,并于2014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文某、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对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供认不讳。他们均表示自己当时是真的没有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并不是故意不予支付,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文某、张某已向工人支付所拖欠的全额工资款,且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文某、张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已向工人支付所拖欠的全额工资款,且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睿 邓洪政)